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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若干关键问题研究之二)
星源:为什么说社会主义所有制仍然是一种私有制?
——兼论马克思主义三层面“所有”关系方法及特征
(谨以此文献给所有的马克思主义者)
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把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问题作为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他们首先根据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社会全体成员还是社会部分成员,在生产关系层面分成两种:前者是公有制,后者是私有制。
他们运用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有关理论分析“所有”关系问题,认为“私有制”是指由占社会统治地位的部分成员对生产资料进行领有、拥有、占有、控制和掌握的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归社会占统治地位部分成员所有的关系体系。在政治层面上,公有制是“失掉它的阶级性质”的所有制,而所有的私有制的表现形式都是国家所有权(力)。在法律层面上,私有制将采取“个人所有权(利)”、“集体所有权(利)”和“国家所有权(利)”的形式,不同的私有制,其法律形式的结构是不一样的。生产关系、政治和法律三层面的区分是研究“所有”关系的辩证逻辑方法。结合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的规定性,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社会主义所有制仍然是一种私有制。
目录
第一章 什么是“社会主义”?
第二章 什么是“所有”、“所有制”?“权”、“所有权”?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对“所有”关系在三个层次的划分
第四章 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社会所有制)指什么?
第五章 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所有权是什么?
第六章 社会主义所有权(利)的形式是怎样的?
第七章 社会主义私有制同传统私有制的异同
第八章 结语
关键词 社会主义 所有制 公有制 私有制
正文
第一章 什么是“社会主义”?
本命题的“社会主义”是在马克思主义中定义的概念,一般是指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这是一个由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过渡阶段,这个阶段仍然存在着国家、阶级,是阶级社会。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阶段,即劳动阶级占据了统治地位的阶段。
如果不加限制的话,“社会主义”可以表达一种学说(思想)、运动或者社会(阶段)。通常来说,本文如果未加注明,一般使用的“社会主义”,是指“社会主义社会(阶段)”。
在社会主义阶段,在生产关系方面,是劳动阶级所有制的阶段,在政治层面仍然是劳动阶级的国家所有权(力),在法律层面一般是否定生产资料个人私有权(利)而实行集体所有权(利)或者国家所有权(利)的阶段(不是“全体”意义上的公有制--本文后面即作专题论证),是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阶段,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按劳分配。以及,社会主义社会所包含的建立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的带有自身特征的上层建筑,等等。这些,都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概念的内在涵义。
这样,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是指“社会主义阶段”,也有称为“社会主义时期”、“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制度”等等的,其含义基本相同。
上述对“社会主义”的基本规定性,构成了后来者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的一般性基础。笔者也正是在这些基础之上,将对关于社会主义若干关键问题继续进行深入地思索和探讨。
在这里,笔者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传统的五分法社会形态原理,“社会主义”应该从原共产主义社会形态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
本系列研究(《关于社会主义若干关键问题研究》)建立在社会主义独立社会形态说的基础上,也兼顾社会主义阶段说。对此有不同意见者,也可只把社会主义视作一个历史阶段,同其他的历史阶段相提并论(即把人类社会“大体说来”,理解为原始社会阶段、奴隶社会阶段、封建社会阶段、资本主义社会阶段和共产主义(包括社会主义社会阶段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社会阶段。笔者认为,即便作如此理解,也基本上不影响本系列研究的推导和最终结论。
关于“社会主义”概念的更详尽的来源和意义,可以参见笔者拙文《“社会主义”概念的产生与定义——关于社会主义若干关键问题研究之一》、《为什么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按劳分配?——关于社会主义若干关键问题研究之五》等相关文章。
第二章 什么是“所有”、“所有制”?“权”、“所有权”?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总之,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在所有这些运动中,他们都强调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的发展程度怎样。”【1】
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而广泛使用的“所有制”概念,其基本定义是什么呢?
“所有制”在汉语语境中,是由“所有”和“制”组成的。
(一)“所有”
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规定,这些词语的基本意思是:
“有”的意思是:“表示领有(跟“无、没”相对。)”。“所有”的意思是:作动词,表示“领有”,如“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
那,什么又叫“领有”呢?“领有”:“拥有(人口)或占有(土地)。”
而“占有”:“占据”、“处在(某种地位)”、“掌握”。【2】
总体上看,“所有”即是反映着人作为主体领有、拥有、占有、控制、掌握着社会的各类人类生活资源,包括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等客体(后来甚至含劳动力本身)的关系。它表达的最原初的问题是,这些客体是“谁的”?是“我(们)的”还是“你(们)的”,如果是“我(们)的”,就不是“你(们)的”。反之亦然;或者不分彼此,是“我们大家的”等。
人类最早的“所有”关系可能是一种很自然的状态,相隔很远的部落最初并没有强烈的自我“所有”意识,谁能达到自然界的深处,谁就能在那里进行采摘和狩猎。“所有”关系(意识)如何产生呢?“一般说来,人(不论是孤立的还是社会的)在作为劳动者出现以前,总是作为所有者出现,即使所有物只是他从周围的自然界中获得的东西(或者他作为家庭、氏族或公社的成员,部分地从周围的自然界中获得,部分地从公共的、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中获得)。” 【3】“以游牧民族为例(纯粹的鱼猎民族还没有达到真正发展的起点)。他们偶尔从事某种耕种。这样就有了土地所有制。它是公有的”。【4】对于这种最初的“所有”关系,恩格斯说到,“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是全部落的财产,……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在没有分化为不同的阶级以前,人类和人类社会就是如此。”【5】这种最早的十分粗陋的“共产制”,也就是后来所称的公有性质的“原始共产主义”“所有”关系吧。
人类最早的“自己所有”意识可能来源于动物的领地意识,即这块地方是“我们”的,“别人”不能来。为什么?为了食物、安全、繁殖等等。当人类的生产能力提高到已经产生了剩余产品的时候,一些强势部落或者一些强势人物就开始对生产资料(土地及其附着物)产生了管理和控制的意识,以便以后继续使用,只由“自己”可以长久地获取生活产品,也防止他人不计长远地掠夺和消费。于是,私有性质的“所有”关系出现了。
“所有”关系,表面看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实际上我们看见是人与人的关系:要么相互平等,要么不平等——一些人指使和控制另一些人——为了占有他们的劳动。
单独说“所有”,还有一解是“全部”的意思。但在“所有制”语境下的“所有”,显然不做此解。
(二)关于“制”
关于“制”,《现代汉语词典》一般规定到:制:“制度”。
对“制度”又作何解释呢?它是名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6】这是广义的“制度”解释。
那么,在“所有制”中的“制度”应该作何种理解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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